企业腾飞代理记账的好能手、好帮手!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下载专区
 客户联系
msn咨询
  • 浦西分部:
  • 联系人:张小姐 021-34250670
  • 地址:徐汇区零陵路899号飞洲国际大厦21C (地铁1、4号线上海体育馆附近)
  • 浦东分部:
  • 联系人:滕小姐 021-51321871
  • 浦东新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1405室
  最新公告
1.代理记帐300-800RMB/月
2.上海注册公司费用4800RMB
3.代表处注册费用3800RMB
4.外资服务类公司注册8000RMB
5.外资贸易公司注册12000RMB
6.上海注册香港公司4800RMB
7.香港公司年检2000RMB
8.注册英国公司费用5800RMB
9.注册美国公司费用7800RMB
10.外资分公司注册费用4800RMB
  最新更新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上海代理记账网 > 财税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推荐文章:
     

    版权 上海盈聚代理记帐有限公司 未经受权,禁止转摘、复制、镜像 沪ICP备08105339号
    上海代理记账网专业代理上海注册公司以及上海内外资公司代表处财务与税务业务,是权威的上海代理记账公司
    浦西热线:021-34250672 传真:021-34250673      浦东热线:电话:021-51321871 传真:021-51321872
    E_Mail:dailijizhang@yahoo.com.cn 浦西地址:徐汇区零陵路899号飞洲国际大厦21C (地铁1、4号线上海体育馆附近)      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14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