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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预缴的利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那么,企业在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不可以用预缴期利润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所谓实际利润额,是指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时要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可见,只有“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在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享受用预缴期利润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待遇。也就是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不可以在预缴期间内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只有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可以用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例如,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2008年~2009年连续两个年度发生亏损,累计亏损额300万元。2010年第一季度,由于公司的产品销路很好,共实现会计利润120万元。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A公司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采取的是按季以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方式。那么,A企业在申报预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用预缴期利润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120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必须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即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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